成都中节能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司所有部门及在建项目。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二)责任事故,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四)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六)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七)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八)职业病,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九)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其组织机构、人员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详见附件1。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成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工程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合作进行。
(三)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公司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部门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委办由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人事行政部、项目开发部共同组成,工程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详见附件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组长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内部专业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成都公司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决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二十条,根据公司需要,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鼓励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条 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部门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各部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处罚和责任追究。
(三)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自部门的安全生产制度,属地安全责任制度,并形成文件,交由牵头部门集中整理,形成成都公司安全管理文件。
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安全健康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辨识和评估工作,积极学习和应用先进的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方法和评价方法辨识、评价和控制危险源,应制定重大(或主要)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或主要)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所在地以及行业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应依法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应依法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述消防安全职责,被确定为所在区域的消防重点单位还应重点注意及时履行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使用安全色和安全警识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识标志应当定期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每起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列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调查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制定和执行的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送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处。第二十八条 按季度、年度对本公司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次年度1月5日前报四川公司安全生产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公司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处,且每级上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条 将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浙江节能安委办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将安委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处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将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预案报浙江节能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三条 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处。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都公司安委会组织或参与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上级部门的批复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成都公司安委会组织开展各部门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成都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成都公司各部门应负责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成都公司安委会根据年度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负责人按成都公司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三)发生死亡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理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取消其当年参加本公司及上级公司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至浙江节能安委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行业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成都中节能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工作制度
成都中节能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由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人事行政部、项目开发部共同组成。
一、安委会主要职责
1.研究审定成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重要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审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指导和监督成都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组织成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察;
5.组织或参与成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上级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事项。
二、安委会工作制度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管理规章制度;研究讨论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提交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议议题由安委办提出,交由主任确定。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即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委会人员组成
主 任:朱军
副主任:胡武、汪海
成 员:林振清、彭翔泳、叶敏、彭艳、林红、赵开洪。
四、安委办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工作;
2.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3.起草、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受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察工作;
5.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受托组织或参与公司生产安全的调查、处理;
6.起草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7.承办公司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五、安委办工作制度
1.组织安委会例会工作。安委会例会有安委办组织召开,并将安委会例会形成的纪要,报安委会领导审阅后,印发各相关部门。
2.根据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会成员带队,相关部门派人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安委会名义通报各部门。
3.编制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总结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形势。
5.传达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6.通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7.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8.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六、安委办机构组成
成都公司安委办由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人事行政部、项目开发部共同组成,工程部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办日常工作联系人:彭翔泳
联系电话:13880402331
电子邮箱:felixpen@163.com
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点击下载)
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点击下载)
附件4: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点击下载)
附件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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