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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12-31 21:46:58 点击:59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全覆盖”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通过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各级子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驾驶员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和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其中,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各级公司劳务用工人员等,包括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从业人员(包括合同工、劳务用工及相关方人员)。
       第四条  机动车辆是指公司、员工及相关方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类汽车(如班车、商务用车、私家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含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中,公司及相关方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和施工作业区内行驶、作业的车辆和设备。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第一经营责任人是本公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存在的交通危险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建立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本公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本公司交通安全风险评估、控制和绩效考核;
       (六)保障交通安全必要投入及实施;
       (七)及时、如实上报交通安全事故;
       (八)组织制定本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承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方案,制定包括机动车管理、场(厂)内机动车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在内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预案等;完善机动车辆、场(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含员工个体)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规范商务用车、班车等使用和运维费用;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缴纳;
       (四)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包括防御性驾驶在内的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六)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技术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七)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
       (八)配合公安机关展开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审核专职驾驶员的聘用、借调手续;
       (十)管理本公司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总图布置,规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车辆行驶路线和场地使用要求;
       (十一)按时向本公司和上级汇报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受同级及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驾驶人员管理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并确保机动车处于安全状态。
       第九条 专职驾驶员和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经资格选拔、培训、考核并体检合格后上岗;专职驾驶员资格选拔需考虑驾驶员实操经验与工作经历;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随身携带,定期复审换证)上岗作业。
       第十条 聘用、借调专职驾驶员,应经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签订安全责任状,并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非专职驾驶员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公司商务用车。特殊情况时,需经过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书面授权同意。
       第十二条 专职驾驶员、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公司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驾驶底线条款
       (一)严禁无证、酒后或服药后驾车;
       (二)严禁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驾驶员开车时使用手机(含耳机及蓝牙耳机)或对讲机;
       (四)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驾驶行为。
       第二节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适合其用途,检验合格并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转籍落户、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依照车辆维保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安全技术检验。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三节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场(厂)内机动车辆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应由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并核发牌照。
       第二十条 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允许在场(厂)外行驶。
       第四节 场(厂)内道路
       第二十一条 场(厂)内道路总图在设计时应确保人车分流,已经建好的场(厂)区车辆行车路线和人流有交叉的,应予以路线优化,确实难以改造的,应采取相关措施,如增加减速带、设置隔离护栏等。场(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及绿化设施不得妨碍视线。
       第二十二条 场(厂)内的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高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厂区入口、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行车道上堆放物料,应保持道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场内道路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场(厂)内所有人员应穿含反光条的工装或穿反光背心。
       第五节 交通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根据事故等级,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以电话、快报等方式报告。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所在公司领导报告,做好现场保护,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和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对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通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归属公司应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落实预防和对策措施,并将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因工外出期间,如出席会议、参加展会、参加培训、检查指导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第一时间汇报给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所在公司领导或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违法违章驾驶和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及工伤的交通事故,依照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时限及时汇报,按照《工作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并且应依照汽车强制险有关保险合同约定时限进行报案。

第五章 激励及约束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含驾驶员)报告交通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上下班途中,乘坐班车、驾驶私家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发生的交通事故。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管理范围,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员工权益。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条款,违法驾驶机动车辆的,一经发现,所在公司应对当事个人予以警告并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屡次出现者,所在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驾驶员、车辆管理检查表(点击下载)

附件2:交通安全技术档案检查表(点击下载)

附件3:场(厂)内行车速度一般要求(点击下载)

附件4:关于开车禁服类药物说明(点击下载)

附件5:施工场地交通运输危险源辨识与控制措施(参考)(点击下载)